
淮委许可〔2011〕15号
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郭庆国等被许可人:
我委2010年度准予你们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你们未在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并且原开采区域的采砂事项未列入2011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注销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10年度采砂许可证交至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沭河水利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河东河道管理局,
郯城河道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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