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16号
准予郁万飞等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郁万飞等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人:
我委于2011年1月24日-25日受理你们提出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们在许可区域范围内采砂(具体开采区域与许可期限等事项另见河道采砂许可证),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停采。
请于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各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沭河水利管理局,河东河道管理局,沂河水利管理局,
郯城河道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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