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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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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18号


 

关于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省淮南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淮港航〔2010〕179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液体化学危险品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乡境内淮河左岸,对应淮北大堤饶荆段桩号63+455~63+835。码头顺岸式连续布置2个500吨级液体化学危险品泊位,采用挖入式港池,趸船浮式泊位。趸船通过2座活动钢引桥与后方承台连接,再通过化学品管道栈桥通往堤防后方的液体化学品储罐区。栈桥采用钢筋混凝土箱涵穿越堤防,穿堤箱涵设计底高程26.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堤后管道明敷。液体化学品储罐区和辅助办公区布置在堤防后方。
  二、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和工程自身安全,你局应严格控制港池的开挖深度和坡度,并对港池及上下游各100m范围内的岸坡、栈桥基础周边进行防护。
  为确保淮北大堤防洪安全,化学品管道栈桥基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措施;堤防背水侧管道支、镇墩不得占用堤身设计断面,且在布设管道前对管道附近堤坡进行护砌。
  岸坡防护、近堤栈桥基础防护与防渗处理、穿堤箱涵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三、为减小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兴建办公楼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生产设施时,应严控规模,采用架空或移动式结构,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进港道路不得高于现状地面高程。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委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考虑到液体化学品储罐区存有大量易燃易爆产品,你局应按规定留足其与淮北大堤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堤防安全。
  七、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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