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22号
关于淮南凤台新港作业区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省淮南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淮南凤台新港作业区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淮港航〔2010〕176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淮南凤台新港作业区扩建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淮南市凤台县刘集乡谢郢村淮河左岸老婆家圩内,相应淮北大堤桩号39+520。码头顺岸连续布置4个500吨级泊位,码头平台总长280m,宽12m,顶面高程23.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码头设四台装船机,通过皮带机钢引桥与生产圩堤后临时堆场相连,码头平台后沿布置一座长26m、宽5m的检修栈桥。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12.6m。生产作业区布置在生产圩堤后方,长334m,宽230m,顶面高程21.0m。
二、为保证淮河岸滩及河势稳定,港池开挖结合断面补偿设计应严格控制坡度及深度,港池及影响范围内的岸坡和栈桥基础周边应进行防护,防护工程与上下游岸坡平顺联接。
退建的生产圩堤堤顶高程不得高于现状圩堤顶高程,汛期来临前新筑圩堤应具备挡水条件;钢引桥支墩不得布置在新建圩堤设计断面内。
码头工程利用淮北大堤堤顶和上下堤道路作为运输通道,应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对影响段堤防进行加固。
上述圩堤退建、堤(岸)坡防护、断面补偿、上下堤道路与堤防加固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三、为减小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和保证项目自身安全,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兴建配电房、围墙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设施时,应采用架空或活动式结构,并尽量减少占地面积;临时堆场面积应适当缩小,进港道路不得高于现状地面高程。上述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监督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他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位于凤台县城区规划范围,并在凤台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根据《凤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前主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码头将全部搬迁。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河道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之前,将相关意见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核备。
七、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的有关规定,码头若设置入淮河排污口应取得淮委审批同意,在未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之前不宜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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