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23号
关于淮南市瑞鑫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架河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淮南市瑞鑫博远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淮南市瑞鑫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架河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淮瑞工办字〔2010〕28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淮南市瑞鑫博远工贸有限公司架河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淮河左岸上六坊堤段左汊河道,相应淮北大堤饶荆段桩号55+020~55+180。码头占用岸线长度共160m,顺岸连续布置2个500兼顾1000吨级泊位。每个泊位设码头平台一个,平台顶面高程20.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码头为高桩框架式结构,栈桥长26m、宽18m。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13.5m。临时堆场布置在滩地上,其边缘距堤防迎水侧堤脚35.5m,临时堆场高程20.5m。
二、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和淮北大堤安全,码头前沿不得超出现状河口岸线,港池开挖应结合河道断面补偿进行,并严格控制港池开挖深度和坡度,港池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岸坡应进行防护,并与河岸及下游码头防护工程顺接;进出港道路翻越淮北大堤,不得削弱堤身有效设计断面,影响堤段应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
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兴建办公楼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生产及附属设施时,应严控规模,采用架空或移动式结构;临时堆场面积应适当缩小,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堤防护堤地建设;给水管道爬越淮北大堤,不得削弱堤身有效设计断面。
岸坡防护、堤防加固、管道防渗处理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三、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他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施工弃土宜结合堤后填塘)。码头运行期内,每年汛前你公司应组织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供电线路和给水管道等附属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委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五、有关工程对附近码头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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