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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筹建)如东年产2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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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25号


 

关于《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筹建)如东年产2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的审查意见

 

赛得利(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筹建)如东年产2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的函》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赛得利(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筹建)如东年产20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和复核意见以及修改完善后《报告书》,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分析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洋口运河地表水(含引长江水)为取水水源,以规划的东凌水库为备用水源,取水口位于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与洋口运河连接港池处的取水方案和年取水总量2738.69万m3(其中生产用水2737.99万m3)、最大取水流量1.16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水量调节计算成果及取水可靠性分析,提出的建设项目现状和规划水平年97%设计保证率用水要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单位溶解浆和单位差别化粘胶纤维取水量、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你公司应做好建设项目污废水的处理回用工作,不得自行设置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污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由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深海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同时应制定非正常工况下建设项目事故性排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六、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做好节水工作,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特枯年份取水如对其他合法用水户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保部环评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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