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24号
关于淮南潘集港区架河作业区散货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省淮南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淮南潘集港区架河作业区散货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淮港航〔2010〕177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淮南潘集港区架河作业区散货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新圩村淮河左岸,相应淮北大堤桩号54+148~54+548。码头顺岸连续布置5个泊位,一期建设2个泊位,二期建设3个泊位。码头平台独立布置,单个码头平台长44m,宽15m,顶面高程20.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港池底高程13.0m。生产作业区布置在后方滩地上。
二、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和淮北大堤防洪安全,港池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深度和坡度,并对港池及上下游各100m范围内的岸坡进行防护;进出港道路翻越淮北大堤,不得削弱淮北大堤有效设计断面,影响堤段应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
为减小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河道设计洪水位以下不得兴建办公楼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生产及附属设施,应严控规模,采用架空或移动式结构;临时堆场应适当减小,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堤防护堤地;
岸坡防护、堤防加固、管道穿堤防渗处理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三、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他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施工弃土宜结合堤后填塘)。码头运行期内,每年汛前你局应组织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局应按原标准恢复。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委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五、有关工程对附近码头、渡口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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