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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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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34号


 


不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保峰:
  我委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你提出的在苍山县庄坞镇南营子村沂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因你提出的申请既涉及南营子村,也涉及另外两位申请人,我委于2011年3月9日依申请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与另外两位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时听取了利害关系人南营子村委的意见,并对递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了听证报告,对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鉴定。经综合分析听证笔录,审查提交的证据,发现你提交的庄坞镇人民政府同意开采证明未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存在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以及《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书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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