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35号
不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元伟:
我委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了你提出的在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村东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发现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与《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书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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