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淮水规计〔2023〕5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单位。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南润段、瓦埠湖、董峰湖、老汪湖等4处一般行蓄洪区是淮河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历次洪水消减洪峰、降低河道水位、减轻上下游河段防洪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上述行蓄洪区仍存在部分保庄圩堤建设标准不足,圩内排涝标准偏低,防汛道路通行条件差,部分分蓄洪设施年久失修,穿堤建筑物安全隐患多,通信预警系统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提升保庄圩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行蓄洪区能够按计划运用,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提出,蓄滞洪区建设包括加固、新建蓄滞洪区堤防、进退水建筑物等,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包括安全区等安全设施以及撤退道路、通信报警系统等,安全区堤防建设标准应不低于蓄滞洪区堤防标准。淮河干流主要控制点设计防洪水位为王家坝29.2m(1985高程基准,下同)、正阳关26.4m、涡河口23.39m;奎濉河主要控制点设计防洪水位为袁桥32.46m、七里沟16.01m。瓦埠湖、老汪湖蓄洪区设计蓄洪水位分别为21.9m、25.45m。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可研拟定的建设任务是:通过加固现有保庄圩堤,开挖疏浚撇洪沟、排涝干沟,重建水闸,新建、改建、重建排涝泵站和穿堤涵闸,建设堤顶防汛道路及通信预警系统等,完善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工程和安全建设体系,保障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行蓄洪区能够按计划运用。南润段润左保庄圩按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设计;董峰湖董岗保庄圩防洪水位采用淮河干流设计防洪水位;瓦埠湖蓄洪区保庄圩采用瓦埠湖1991年实测最高洪水位;老汪湖蓄洪区保庄圩防洪水位按老汪湖蓄洪区设计蓄洪水位确定。保庄圩内穿堤排涝泵站及涵闸自排、抽排标准均为10年一遇,排涝沟、撇洪沟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老汪湖张东湖闸、代楼分水闸设计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南润段、董峰湖、瓦埠湖保庄圩堤防及穿堤涵闸级别为2级,老汪湖保庄圩穿堤涵闸级别为4级,穿沟过路涵闸级别为5级;张东湖闸、代楼分水闸按原规模重建,级别为3级;尤东新站等60座新(重)建排涝泵站穿堤部分建筑物级别与所在堤防一致,为2级或4级,泵房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5级。施工导流标准采用非汛期5~10年一遇,施工围堰级别为4~5级。
安徽省淮河流域一般行蓄洪区建设工程是进一步治淮38项工程之一,已列入2023年重点推进的60项重大水利工程。工程任务、规模基本合适,标准和级别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根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保庄圩堤防主要在背水侧进行加培,对河道行洪和行蓄洪区防洪库容影响较小;重(改)建涵闸及泵站基本在原址进行建设;新建排涝泵站站址均布置在低洼地带,汇水条件较好;老汪湖蓄洪区代楼分水闸在原址重建,在张东湖老闸上游按原规模建设张东湖新闸。
工程建设场址基本合适。瓦埠湖保庄圩本次建设排涝泵站及穿堤涵闸数量较多,下阶段应结合现场地形、水系分布及灌排要求等,进一步优化闸站数量及建设方案。
四、工程实施后,南润段、瓦埠湖、董峰湖、老汪湖等4处行蓄洪区保庄圩的排涝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排涝泵站和涵闸等调度运行,并严格服从淮河防洪统一调度,确保行蓄洪区安全有效运用和淮河防洪安全。
五、进一步完善穿堤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分防渗设计,并加强施工期安全监测;本次新(重)建穿堤涵闸、穿堤排涝泵站以及穿堤涵闸拆除封堵均为堤防大开挖施工,应按照设计标准恢复堤防、护坡和堤顶道路等,确保防洪安全。
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并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期及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七、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划定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和防汛责任。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与维护工作。老汪湖蓄洪区张东湖老闸为在册革命文物,根据文物部门要求本次予以保留,但经安全鉴定其为四类闸,存在安全隐患,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维护,确保工程防洪安全。
八、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合肥市水务局,阜阳市水利局,宿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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