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
你矿《关于谢桥煤矿申请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函》(谢函〔2023〕111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桥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谢桥煤矿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谢桥煤矿井田位于阜阳市颍上县和淮南市凤台县境内。1992年11月,能源部以能源基[1992]1234号文批复谢桥煤矿初步设计,设计生产能力400万t/a。2012年6月,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以皖经信煤炭函〔2012〕608号文核定谢桥煤矿生产能力为960万t/a。
二、同意谢桥煤矿取水方案。取水量434.1万m3/a,其中矿坑涌水331.8万m3/a,取水地点位于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煤矿矿坑涌水处理站出水口处(坐标:东经******,北纬******);地下水源井102.3万m3/a,取水地点位于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群(共6眼)(1号井:东经******,北纬******;2号井:东经******,北纬******;3号井:东经******,北纬******;4号井:东经******,北纬******;5号井:东经******,北纬******;6号井: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三、你矿应加强取用水管理,逐步压减地下水源井取水量,规划年2025年矿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现有6眼水源井应全部封停。你矿加大保水采煤等措施应用,减少矿坑涌水量,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加大矿坑涌水回用率,减少外排水量,矿坑涌水回用率应不低于75%。
四、你矿应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加强矿区用水过程和用水工艺管理,提高用水水平,采煤、选煤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等定额管理要求。
五、你矿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矿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六、鉴于本项目已建成,你矿应及时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七、你矿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矿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安徽省水利厅批准。
八、采煤引发地下水超采或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时,你矿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矿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矿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利局、淮南市水利局、颍上县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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