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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临沂生物发电工程祊河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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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58号


 


关于国能临沂生物发电工程祊河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国能临沂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能临沂1×30MW纯凝生物发电机组祊河内取水工程的申请》(国能临总〔2011〕15号)收悉。此前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国能临沂生物发电工程祊河取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取水工程位于祊河右岸,相应祊河右堤桩号21+395,涉河部分包括取水口、输水管道和取水泵房。取水口设在河槽内,对应祊河中泓桩号21+280处。管道穿越祊河右岸堤防采取顶管方式,管顶高程75.705m,祊河右岸河滩内管道敷设采用开挖方式埋设,管道埋深7.0m,钢管直径0.61m。取水头部至泵房管道总长度169.1m,其中:顶管长度为110m,祊河右岸河滩开挖埋设管道长度59.1m。取水泵房位于祊河右堤背水侧堤脚外40 m处。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二、管道采用顶管方式穿越堤防,对管道周围土体可能产生扰动破坏,易形成渗漏通道。你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切实做好顶管外壁泥浆置换、截渗环设置和竖工作井封堵等,并采取灌浆等有效措施进行补救,以确保防洪安全。滩地内斜管段采用大开挖埋设管道,回填应采用原土层结构并压实至原密度,并对取水口及取水口上下游各50m范围内的岸坡、堤防迎水侧堤坡进行护砌。
  以上补救措施具体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设计,经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后实施。
  三、管道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问题,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四、拟建管道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为减轻对防洪工程的影响,工程施工须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施工设施等,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单位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加强对管线周围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现象,及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你单位应与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协商,经其同意后,在管道穿越处河道右岸及滩地划定一定安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以保证管道自身安全。
  六、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并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应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涉河部分工程须经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管道在设计寿命期满后,建设(运营)单位应负责对管道进行有效处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不得形成险工。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时,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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