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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蚌埠排涝站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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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1〕59号


 


关于小蚌埠排涝站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河北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小蚌埠排涝站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新发〔2011〕13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小蚌埠排涝站扩建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蚌埠闸下游约5.4km,淮北大堤桩号约14+000处,小蚌埠排涝站老站西侧,中心线与老站进水闸中心线平行且相距43.60m。设计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设计排涝流量为18.2m3/s,总装机容量1775kW。泵站采用堤后式布置,正向进、出水方式,建筑物顺水流向依次为进水引渠、进水闸、前池、进水池、主泵房并压力水箱、控制闸、穿堤涵、防洪闸和出水渠(自北向南)。水泵叶轮中心安装高程为12.98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泵站扩挖进水引渠与淝淮新河平顺连接,出水渠直接与淮河主河槽相连。
  二、为保证淮北大堤防洪安全,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泵站穿堤工程防渗处理设计,妥善处理基坑排水、地基降水及施工期安排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施工时对堤防截渗墙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工程建成后堤防防渗能力不低于现状标准。
  淮北大堤为一级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施工资质;涉及堤身开挖与回填的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应按河道管理单位指定位置堆放并进行整理;恢复堤段的堤顶道路应按堤防加固设计要求进行修复。
  三、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非汛期进行,汛期不得破堤施工。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小蚌埠排涝站老站的运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河道滩地内除施工围堰外不得设置临时施工工棚等阻水障碍。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承担工程影响堤段的维修养护任务,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河道安全管理。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蚌埠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我委、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五、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汛要求。
  八、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你公司《关于小蚌埠新排涝站仅排徐岗圩农田涝水和城区雨水的承诺函》(蚌新发[2011]48号),拟建工程无排污功能,禁止利用拟建工程抽排污水入淮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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