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62号
关于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2×66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安徽淮北平山电厂筹建处:
你单位《关于请组织审查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请示》(淮平筹〔2010〕7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安徽淮北平山电厂一期(2×66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取退水影响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分析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生产用水以淮北市南湖沉陷区水源为主水源、以当地地表水为引水水源、取水口位于南湖沉陷区东南侧、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取水方案,以及年取水总量1441.3万m3(其中生产用水1421.2万m3,生活用水20.1万m3)、地表水最大取水流量0.92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根据南湖、中湖采煤沉陷区蓄水及萧濉新河黄桥闸、王引河仲大庄闸、龙岱河陈路口闸上的可引水量分析和对南湖沉陷区蓄水的典型年水量调节计算成果,提出在河湖连通工程建成运行后,通过实施引(调)水工程相机引水等措施,才能基本满足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设计机组发电平均耗水率0.549m3/s?GW、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9%等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你单位应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做好建设项目产生的所有污废水处理回用工作,制定非正常工况下建设项目事故性排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确保建设项目实现污废水"零排放"要求。
七、你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特枯年份建设项目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对其它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单位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安装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九、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十、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地点、取退水方式发生变化,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安徽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淮北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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