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67号
关于南四湖湖西唐口镇鸿港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山东济宁鸿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南四湖湖西唐口镇鸿港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济鸿港〔2011〕6号)收悉。此前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南四湖湖西唐口镇鸿港码头工程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南四湖上级湖湖西堤内滩上,相应南四湖湖西大堤桩号9+900~10+098。码头前沿线平行河口布置,陆域总长度198 m,宽度23 m,码头距离湖西大堤设计内堤脚10 m,在桩号9+940和10+058处设双泊位高桩码头,300吨级,设计地面高程35.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平面尺寸9×9 m。港池为挖入式,长度150 m,底宽14m,池底高程30.44m。码头设3道上堤坡道(堤内坡2道,外坡1道),坡道宽3m。
二、东调南下续建工程湖西大堤加固工程即将实施,你单位应充分考虑码头工程与湖西大堤加固工程的衔接,不得影响湖西大堤加固工程的实施。码头距堤防加固设计断面迎水侧堤脚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在堤防和码头之间设置隔离设施。
三、码头面设计高程较现状滩面高程抬高较多,应修改设计,降低码头面高程,与附近地面高程相适应。因码头面低于南四湖上级湖设计洪水位,遇较大洪水时将被淹没,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防洪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汛期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及行洪期间,滩地货场停止运营,不得存货,以确保安全。
四、为防止岸坡冲刷,保证防洪工程安全,你单位须对码头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滩地岸坡进行护砌,并与码头前沿挡墙平顺连接。
五、你单位须对码头影响范围内的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路面采用砼进行硬化。上、下堤坡道不得破坏堤防有效断面,坡度不大于8%。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对码头影响范围内的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进行维护,严禁超载车辆上堤运输,保证防汛道路畅通。
六、码头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滩地内不得修房屋等设施。为保证行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彻底清除围堰等临时设施,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运出堤外,不得堆放在湖内。
七、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修改后的详细施工图设计,以及护岸、隔离设施、堤顶防汛路及上下堤坡道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审查同意,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堤防、护岸、护坡等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报请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进行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八、码头建设(运营)单位应确保按所报项目方案运营货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防止南四湖水质受到污染。
九、码头建设涉及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部门同意。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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