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1〕102号
关于山东省威海市泊于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威海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山东省威海市泊于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威水发〔2011〕96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原国家计委令第15号)、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要求,我委组织对《山东省威海市泊于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建设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取退水影响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分析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泊于水库总库容5322万m3、兴利库容4115万m3、死库容200万m3的建设规模和水库建成后年取水总量1914万m3(其中向泊于灌区供水443万m3、向威海市区供水1471万m3)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泊于水库灌区用水、威海市城镇生活及工业用水合理性的分析,以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的泊于水库用水指标符合有关要求、设计用水基本合理的结论。
四、原则同意《报告书》通过长系列水库兴利调节计算得出的在考虑水库下游河道生态用水的情况下,泊于水库建成后可提高威海市用水保证率的结论。
五、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泊于水库建成后你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水库取水、用水、节水、退水等环节的计量和监督,充分提高用水效率,确保按批准的水源、水量取用水。
六、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你局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七、泊于水库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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