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6号
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顾建廷等被许可人:
我委2011年度准予你们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你们未在2011年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并且原开采区域未列入2012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不符合延续开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注销你们的2011年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11年度采砂许可证交至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8056034
附件:淮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采砂 决定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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