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8号
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变更的意见
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变更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工程取水方案的函》(新水务司〔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徐州分局的补充论证、专家论证会结论和工程实际情况,同意抬高取水泵房与集水井之间的连接钢管。两根管道中心距离、长度不变,管道中心标高13.99m(临泵房集水井侧,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3.4m(临取水头侧),管道穿越骆马湖东自排河处管顶最小埋深2.41m,穿越骆马湖东堤处管顶距堤顶距离由13m降至11.81m,取水头部顶高程不变,仍为18.28m。
二、其他事宜仍按我委《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淮委许可〔2011〕83号)要求办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委审查意见的技术要求、有关行业规定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防洪工程安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变更 意见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徐州市水利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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