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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港黄疃窑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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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2〕20号



关于蚌埠港黄疃窑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蚌埠港黄疃窑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国电蚌埠计〔2012〕144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港黄疃窑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怀远县马城镇淮河右岸黄疃窑生产圩内,紧邻国电蚌埠电厂厂房。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通过进港航道与淮河主航道连接,共布置10个500吨级泊位。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码头面高程20.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港池靠电厂侧布置7个散货进口泊位,泊位平台总长481m,宽14m;港池下游侧布置1个件杂货泊位,泊位平台长120m,宽20m;港池靠淮河侧布置2个水泥出口泊位,泊位平台长140m,宽20m。港池底高程12.5m,港池周边及进港航道两侧均新建圩堤,与现有圩堤封闭。新建圩堤堤顶高程20.2m,堤顶宽度3m。散货进口泊位后方顺码头方向布置皮带机引桥,与电厂转运楼连接。皮带机引桥宽4.5m,长920m,顶高程25.0m,通过可拆卸的短皮带机与码头平台连接。港池与电厂之间陆域作为临时堆场使用。
  二、经现场查勘,你公司已经实施的蚌埠电厂取水工程和临时大件码头工程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并报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拟建码头投入使用之前,你公司应及时拆除蚌埠电厂临时大件码头,铲除大件运输道路。
  三、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港池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开挖深度和坡度,并对进港航道进口上下游各100m内的淮河滩地岸坡和航道两侧进行防护。
  河道行洪断面内不得建设管理房、配电房等永久设施;临时堆场和道路高程不得高于附近现状滩地高程;生产圩内地面高程不得随意填高。
  岸坡防护、生产圩堤建设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蚌埠市防汛主管部门,抄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码头运行期内,每年汛前你公司应组织制订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供电、供水等附属设施设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码头改变了黄疃窑生产圩内现有排涝水系,你公司应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有关工程对附近35kV高压输电线路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妥善处理。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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