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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新港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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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2〕29号



关于蚌埠新港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蚌埠新港二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皖港投建〔2011〕205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新港二期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宋滩村淮河右岸,大庆路淮河公路桥下游约595m,紧邻已建蚌埠新港一期工程上游。码头前沿与一期工程一致,建设2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码头平台共长132m,宽28m,与一期码头平台相距32m,采用高桩框架结构,后沿设挡土墙接岸。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7.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临时堆场布置在滩地上。堆场配套工程布置在蚌埠城市圈堤背水侧与胜利西路之间,高程23.0m。码头进港道路利用一期工程已建进港道路。
  二、码头平台与临时堆场顶面高程应调整至19.0m,与已建一期工程一致。临时堆场面积应适当缩小,堆场配套工程不得占用堤防护堤地建设。
  河道内不得兴建办公楼、围墙等阻水设施,因生产需要,确需设置临时生产及附属设施时,应采用架空或移动式结构。
  三、为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岸坡稳定,港池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开挖深度和坡度,并对港池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岸坡进行防护,与河岸及上游一期码头防护工程顺接。
  码头供水、供电、消防等附属设施布置不得占用堤防设计断面,上下堤道路影响堤段应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
  岸坡防护、堤防加固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施工弃土可结合堤后填塘堆放)。码头运行期内,每年汛前你公司应组织制订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供电线路和给水管道等附属工程设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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