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36号
关于新沂市北京路沭河景观大桥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查新沂市北京路沭河景观大桥跨沭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新住建局〔2012〕24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新沂市北京路沭河景观大桥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沭河中泓桩号8+385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2001年测量桩号)。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公路-Ⅰ级。桥梁全长847m,桥面宽40.1m,桥跨布置采用(4×30)+(30+40+30)+(4×40)+(100+87)+(30+40+30)+(6×30)m,(跨越左、右堤处跨径均采用40m),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的交角0°,下部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梁底距现状两岸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分别为3.75m、2.81m,并在堤防背水侧设防汛通道。
二、桥梁梁底距规划(新沂市城市防洪规划)左堤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不足2.5m,你局应调整设计,增加净空高度,以满足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防汛检查的需要。修改后的设计报我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三、桥梁建设影响规划(新沂市城市防洪规划)堤防工程的实施,你局应在桥梁建设前先行实施桥梁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堤防工程。
桥墩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有不利影响,你局应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对桥址附近河道行洪断面进行补偿;对桥梁上下游各100m范围内的左右岸堤防迎水坡、河道岸坡进行防护。
堤防背水侧防汛通道应按三级公路标准修建,净空不低于4.5m,净宽不小于7.5m,防汛通道应高于附近地面高程,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防汛通道应与堤顶防汛路顺接,上、下坡道纵比降不大于3%,且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
上述规划堤防工程实施、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堤(岸)防护、防汛通道设置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为减轻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及保证桥梁自身安全,你局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和河道行洪断面补偿方案,复核、调整桥梁基础埋深等有关设计指标,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得高于断面补偿扩挖后的河底高程。
五、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需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指,抄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局须及时彻底清除所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和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局(或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江苏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七、桥梁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局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局(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徐州市水利局、新沂市水利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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