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32号
关于蚌埠港小蚌埠作业区五源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市五源国际港口仓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蚌埠港小蚌埠作业区五源码头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五字〔2011〕047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港小蚌埠作业区五源码头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淮河左岸,相应淮北大堤涡下段桩号为12+480~13+154。码头共占用岸线674m,顺岸连续布置8个500吨级兼顾1000吨级泊位,其中下游2个泊位采用高水泊位,其余泊位为中低水泊位,均采用高桩框架结构。高水码头平台长124m,宽20m,码头面高程24.3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中低水码头与高水码头相距32m,码头平台长436m,宽20m,码头面高程17.5m;码头后方布置前方作业带,长436m,宽20m;码头和前方作业带间布置接岸挡土墙。码头港池底高程7.7m。高水码头后接1条汽车引桥,宽12m,堤前长83.7m,采用桩柱接梁板结构型式,堤后长108.7m,采用填土型式。中低水码头后方设置2条上下堤道路。生产作业区位于淮北大堤后方,金牛路与滨河路之间。
二、码头工程的实施不得降低现状淮北大堤堤顶高程(现状26.0m),不得削弱淮北大堤堤身断面,上下堤道路影响堤段应按相应荷载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高水码头汽车栈桥支墩不得占用堤身设计断面;中低水码头前方作业带及滩地道路顶高程不得高于附近滩面高程17.0m。
三、为保证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施工弃土不得堆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你公司应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港池的开挖深度和坡度,港池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岸坡应进行适当防护。
岸坡防护、堤防加固、近堤栈桥桩基基础防护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报经我委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蚌埠市防汛主管部门。施工中如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等运至河道行洪断面之外。码头运行期间,你公司每年汛前应组织制订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涉河部分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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