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46号
关于沛县沛城地表水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沛县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沛县沛城地表水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函》(沛水司〔2012〕10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沛县沛城地表水厂一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提出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南四湖下级湖地表水(含外调水)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南四湖下级湖徐庄矿采煤塌陷区湖内的取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建成后日最大取水量10万m3、年取水总量3650万m3、设计最大取水流量1.16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取水水域来水量和需水量的分析论证,以及根据分析论证结论提出的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成后,通过实施外调水措施,建设项目95%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能够满足的结论。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滤池反冲洗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新增供水产生的城市污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退水方案。
五、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活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环保和节水设施应与主题工程建设"三同时",安装实时传输计量设施,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七、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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