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87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不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庞茂江:
我委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你提出的在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湾里村沭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因你提出的申请既涉及到申请人孙运通的重大利益,也涉及到湾里村(现玉河村)的重大利益,我委于2012年12月13日上午9时依申请依法召开了听证会,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会。我委在听证会上听取了申请人孙运通与利害关系人湾里村(现玉河村)的意见,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了听证报告。经综合分析听证笔录、审查证据,认为你提交的湾里村(现玉河村)同意开采证明存在个人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以及《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7296502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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