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2〕88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侯丕言:
我委于2012年2月13日准予你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已于2012年5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况:你未在该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注销你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证交至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政水资源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912166 0539-7296502
附件:淮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明细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2年12月19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附件:
淮河水利委员会2012年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明细表
序号 | 被许可人姓名 | 批准文号 | 采砂证编号 | 采砂区域 (砂场名称) | 备注 |
001 | 侯丕言 | 淮委许可 ﹝2012﹞5号 | 采砂淮委沂〔2012〕证字第11020号 | 郯城县高峰头镇前高三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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