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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沛县沛城地表水厂取水许可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水资源处  来源:水资源处  责任编辑:汤春辉

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取水许可变更的请示及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委决定如下:

一、我委同意将你公司持有的取水许可证(A320322S2023-0042法定代表人由宋浩变更为黎功稷,其他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不变。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8月2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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