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4号
淮河水利委员会不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
宗永宝:
我委于2012年12月11日收到你提出的在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于庄子村西沂河河道内采砂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因你提出的申请既涉及到申请人邵明利、单小杰的重大利益,也涉及到于庄子村的重大利益,我委于2013年1月4日上午9时依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召开了听证会。我委在听证会上听取了你与申请人邵明利、单小杰以及利害关系人于庄子村村委的陈述、申辩,对递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会后对申请采砂区域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了听证报告。经综合分析听证笔录,审查证据,认为你提交的于庄子村村委介绍信与唯一、排他性证明等申请材料存在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你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以及《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 张富山 张传秋
联系方式:0516-83683305 0539-7296502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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