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9号
关于10kV重坊线改造工程跨沂河的审查意见
郯城县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10kV重坊线改造工程跨沂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郯电办〔2012〕89号)收悉。根据防洪和工程管理要求,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10kV重坊线改造工程跨沂河的建设方案。拟建线路工程在沂河中泓桩号4+120处跨越沂河。该线路涉河钢管塔4座,2#塔布设在沂河左堤背水侧18米;3#、4#塔布设在沂河河道内,其中,3#塔距沂河左内堤脚166米,4#塔距沂河右内堤脚80米;5#塔布设在沂河右堤背水侧78米。导线距堤顶路面最小垂直距离12.6米。
二、沂河中上游为山洪河道,洪水陡涨陡落,河道滩地为沙质,受洪水冲刷影响较大,为保证钢管塔自身防洪安全,你公司应复核塔基安全,并对塔基周围一定范围的河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工程建设涉及桥梁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弃土和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堤防原貌,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期间,该线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并将监测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负责采取相应措施。
五、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纸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3年,逾期尚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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