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21号
关于京杭运河宿迁行运大桥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宿迁市皂河镇跨京杭运河桥工程跨运河桥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江骆文旅发〔2013〕3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京杭运河宿迁行运大桥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宿迁市皂河镇东侧,骆马湖二线堤防桩号15+700处,桥梁设计防洪标准50年一遇。桥梁全长304.4m,桥宽8m,桥跨布置采用75+153+75m,梁底高程30.83~37.62m(1985国家高程基准),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Z1、Z2桥墩上下游分别设置防撞桩,桥梁与京杭运河右堤立交,梁底与右堤堤顶净空约7.2m,在京杭运河左岸设置梯道桥、推坡道,通过道路与骆马湖一线堤防连接。
拟建桥梁桥墩中心点坐标(1954年北京坐标系)为:
Z0#桥墩:X=3768054.590,Y=484223.061;
Z1#桥墩:X=3768102.806,Y=484279.592;
Z2#桥墩:X=3768202.093,Y=484396.001;
Z3#桥墩:X=3768250.309,Y=484452.532。
二、梯道桥、推坡道与骆马湖一线堤防之间的连接道路顶高程不得超过现状滩地高程,上堤坡道应顺水流方向帮堤布置,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尽量减小阻水面积。
三、桥墩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河道行洪和河势稳定有不利影响,你公司须对桥址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堤防迎水坡、河岸岸坡及左岸滩地梯道桥、推坡道桩基础周围进行防护,并根据占补平衡原则对河道行洪断面进行适当补偿。
上述上堤坡道、堤(岸)坡及滩地防护、河道行洪断面补偿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审核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
四、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抄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畅通,堤顶净空不低于4.5m,如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同时,你公司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河道管理单位报告。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的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江苏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为保证桥梁工程自身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桩基的承载力和承台、钻孔灌注桩的安全埋深。
七、桥梁建设涉及航运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八、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加强桥梁的安全管理,制订防洪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拟建桥梁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一、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宿迁市水务局、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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