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42号
关于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2×350MW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请示》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基本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生产用水取用不牢河地表水和矿井疏干水,地表水取水口利用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电厂现有取水泵房进行扩建,位于不牢河蔺家坝闸下游6.1km处河道西岸的取水方案,以及年取用水量1333.8万m3(其中地表水年取水量1179.1万m3、矿井疏干水年取水量154.7万m3),最大取水流量0.62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取水河段的典型年水量调节计算成果和对庞庄矿、夹河矿可利用矿井水量的分析结果,以及根据分析计算结果提出的在通过水利工程优化调度措施后,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发电耗水指标0.50m3/s·GW、供热工况下耗水指标0.75 m3/s·GW、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7.3%等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取用水量。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冷却塔部分排水进入庞庄、夹河煤矿用于矿区除尘、生产用水,其余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零排放),不设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农业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我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向监督管理单位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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