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45号
关于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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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蒙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筹建处《关于报请审查〈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函》(沂蓄工〔2013〕29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论证范围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取用水方案和取水规模。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用水取自电站下水库和石岚水库。
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施工总工期78个月。施工期用水取用石岚水库水,总用水量495.63万m3,用水高峰期出现在第三年,高峰年用水量279.49万 m3。
电站首台机组调试运行时,上下库总蓄水量406.2万 m3;四台机组逐台投产时,上下库总蓄水量依次为585.4万 m3、778.3万m3、982.3万m3、1110.2万m3。
电站正常运行期蒸发、渗漏损失用水及电站管理人员生活用水年取水量216.03万 m3。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电站施工期、蓄水期及正常运行期的用水合理性分析。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提高用水效率,加强项目周边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四、原则同意《报告书》对石岚水库的长系列水量平衡分析及典型年水量调节计算结果,以及根据分析计算结果提出的在适当减少石岚水库农业灌溉用水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取水需求可以满足的结论。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不对外排放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你公司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农业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依据水法规规定,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我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向监督管理单位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你公司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你公司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临沂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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