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46号
关于中电投协鑫滨海发电项目(2×10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中电投协鑫滨海发电项目筹建处:
你单位报来《关于<中电投协鑫滨海2×1000MW上大压小发电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滨海火电筹〔2013〕2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对《中电投协鑫滨海发电项目(2×1000MW)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书》,经研究,我委基本同意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主要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基本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编制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以翻身河地表水为淡水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距翻身河闸上游约4km处左岸的取水方案,以及年取翻身河地表水307万m3、最大取水流量0.16m3/s的取水规模。
三、原则同意《报告书》对取水河段的水位、流量分析结果,以及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的在通过水利工程设施调度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建设项目97%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可以满足的结论。
四、《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单位发电取水量2.79m3/(万kw·h)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业主应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淡水取用量。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污废水不外排的退水方案。建设项目业主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六、建设项目业主应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枯水年份取水对农业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建设项目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水法规规定,建设项目业主在取用水时应服从我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安装标准计量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淮委系统,向监督管理单位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
八、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九、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核准,建设项目业主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抄送:水利部水资源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盐城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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