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64号
关于对山东国华寿光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国华寿光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国电寿光〔2013〕49号)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已于2013年8 月23日向你公司发放了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3]第50016号),现将意见重申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国华寿光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2×1000MW机组)生活、工业补水取用清水湖水库地表水和寿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二次循环冷却水取用海水的取水方案。同意项目年最大取淡水总量379.8万m3,其中电厂生活、锅炉补水取用清水湖水库地表水95.5万m3,电厂工业、脱硫补水取用寿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284.3万m3;同意项目再生水备用水源为清水湖水库地表水,年最大备用水量28.4万m3。
二、同意项目二次循环冷却退水排入海域,剩余污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健全各类应急供水预案,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保证项目生产用水需求;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你公司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它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淮委许可〔2013〕47 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研究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尽可能减少淡水取用量;你公司取水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先进取用水计量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接入我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该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并如实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效期至2016年8月11日止。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潍坊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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