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3〕71号
关于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码头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中安联合关于报请审查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码头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中安生计〔2013〕109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安徽煤化工(淮南)基地码头二期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淮河左岸滩地,共建设2个散货泊位、1个临时大件泊位及2个液货泊位。拟建码头前沿线与一期工程一致。
散货码头下游接一期散货泊位,相应淮北大堤饶荆段桩号63+189~63+344。码头使用岸线155m,采用直立式泊位。码头平台采用高桩框架结构,长144m,宽18.5m。码头平台高程与一期工程一致,为25.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港池底高程12.5m。码头平台后方布置一座10m×8m检修平台。
临时大件码头相应淮北大堤饶荆段桩号63+527~63+624,在一期散货泊位与一期液货泊位之间开挖形成港池,港池底高程12.5m。大件承台采用高桩框架结构,宽40m,长25m,承台顶面高程28.0m。装配平台宽20m,长25m,顶面高程26.5m。大件码头引桥采用高桩框架结构,跨度8米,宽10m,引桥后方与堤防衔接处填充抛石形成长16m、宽10m平台。平台上设置桥台,桥台后回填土并设置道路结构层与堤防平交过堤。
液货码头上游接一期液货泊位,相应淮北大堤饶荆段桩号63+835~64+021。码头使用岸线186m,港池底高程12.5m。码头设置2座长60m、宽12m的钢质趸船,系泊设施为撑杆墩、地牛以及锚链。每座撑杆墩底部尺寸为7×5m,顶部尺寸2×6m,顶面高程22.3m。设置3#、4#液货引桥,标准跨排架间距16m。钢引桥承台尺寸均为6.4m×6.2m,承台顶面高程25.8m。
拟建码头控制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
散货码头平台前沿上游端点:X=3618185.05,Y=486482.61;
散货码头平台前沿下游端点:X=3618068.18,Y=486566.74;
临时大件码头港池上游端点:X=3617922.10,Y=486671.90;
临时大件码头港池下游端点:X=3617848.63,Y=486735.88;
液货码头港池上游端点:X=3617677.38,Y=486859.15;
液货码头港池下游端点:X=3617526.43,Y=486967.81。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设计。适当加大临时大件码头港池与淮北大堤堤脚之间的距离,确保堤防安全;优化液货码头撑杆墩设计,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响;
大件设备运输完成后,你公司应负责及时拆除临时大件码头,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具体拆除方案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
三、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和淮北大堤防洪安全,你公司应对码头影响范围内的堤(岸)坡进行防护;大件引桥翻越淮北大堤处,不得削弱淮北大堤有效设计断面,影响堤段应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
堤(岸)坡防护、堤防加固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开工前,通知我委派员对工程施工位置和界限实施监督。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码头运行期间,每年汛前你公司应组织制订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六、有关工程对渡口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3年11月8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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