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7号
关于邳州市大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在310国道沂河大桥两侧建设广告牌工程的审查意见
邳州市大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广告牌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在沂河河道滩地内建设广告牌工程。拟建广告牌共4块,分布在邳州310国道沂河大桥两侧上、下游河道滩地内。广告牌立柱采用直径1米钢管制作,基础为7.3米×6米×3.1米(长×宽×高)C30混凝土基础,牌面采用钢结构,尺寸为18米×6米(长×宽),面板下边缘距河滩地面12米。广告牌两侧设置8个长焦距投影射灯。
二、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和大桥安全,并满足防洪规划需要,拟建广告牌到大桥边缘、主河槽边缘以及堤防迎水侧堤脚的距离均应不小于50米,广告牌立柱应在顺水流方向与大桥桥墩对齐,基础顶高程不得高于现状河道滩面高程。
三、拟建广告牌所处的沂河段已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治理,为确保安全,广告牌工程设防标准不应低于该处河道堤防设防标准,你公司应据此复核广告牌基础埋深和承载力计算。
四、你公司应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项目建设与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该项目涉及桥梁、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五、针对广告牌两侧设置投影射灯的情况,你公司应制订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堤防应另行申请。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不得安排在汛期施工,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及时运出管理范围以外。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河道管理单位。
七、广告牌在老化损坏严重或设计寿命期满后,你公司应按照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广告牌进行有效处理,保证安全。
八、拟建广告牌工程占用河道、滩地等现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月2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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