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19号
关于对阜阳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阜阳市第三自来水厂:
你厂《关于阜阳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承诺函》(阜三水厂函〔2013〕10号)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厂取水许可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厂南照淮河取水工程项目通过取淮河水和颍州西湖蓄水联合供水的取水方案,淮河干流取水口设于南照集段阜六高速上游约800m处淮河北岸,建设项目取水规模15万m3/日,年最大取水总量5475万m3,最大取水流量2.3m3/s。
二、你厂应按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退水方案,抓紧建设颍州区污水处理厂,确保该项目供水对象产生的退水进入同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
三、你厂应按照淮委许可〔2013〕43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淮河干流项目取水河段水功能区能够满足《报告书》提出的饮用水源供水需求,并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预案,保证正常供水;建设项目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厂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厂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先进取用水计量设施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该建设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该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厂应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并如实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该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审批、核准,本文件及所发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4]第00087号)自行失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2月10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阜阳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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