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46号
关于同意核发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级)
超超临界机组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2014年4月,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你公司一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以下简称"华电莱州一期工程")取退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我委同意核发华电莱州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并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华电莱州一期工程生活用水为莱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年用水量8万m3;生产用水分为海水和淡水两部分,其中淡水取水水源为莱州市康洁污水处理厂中水和你公司海水淡化水,海水淡化水年用水量100万m3,中水年取水许可总量指标为200万m3。
二、华电莱州一期工程应计量取水,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和传输设施,按要求接入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三、根据水法规规定,自2014年起,你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我委及山东省水利厅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等取用水资料。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用水管理,尽量减少淡水取用水量;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切实做到污废水不外排。
五、华电莱州一期工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华电莱州一期工程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
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抄送: 山东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莱州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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