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53号
关于蚌埠港沫河口作业区力源码头
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蚌埠市力源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蚌埠港沫河口作业区力源码头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蚌力字〔2013〕020号)收悉。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蚌埠港沫河口作业区力源码头二期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码头位于蚌埠市沫河口镇信家湾,淮河左岸,码头上游侧断面对应淮北大堤涡下段堤防桩号25+500。拟建码头在已建一期工程上游侧连续布置10个500吨级兼顾1000吨级泊位,依次为2个散货泊位、2个件杂货泊位、6个多用途泊位;下游侧独立布置1个液体化工泊位。码头采用挖入式港池,港池底高程7.6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上游侧泊位为直立式顺岸布置,包括4个低水位散杂货泊位、6个高水位多用途泊位。散杂货泊位平台长315m,宽20m,泊位平台顶面高程17.50m。散杂货泊位平台后方设置2条斜坡道,道路宽度13m,与淮北大堤平交。多用途泊位平台长435m,宽20m,泊位平台顶面高程24.00m,梁底高程22.00m。多用途泊位平台后方设置3条汽车引桥,长度为130~157m,宽度13m。引桥标准跨为13m,上部为预制砼空心板,下部为钻孔灌注桩基础,引桥与淮北大堤平交。
液体化工泊位布置在一期工程下游侧,采用浮码头结构。前方趸船尺寸为60×12×2m(长×宽×型深),上设输油臂。趸船通过42×3.5m的钢引桥与岸上尺寸为6×6m的承台连接,再通过184.7×4.5m的输油管混凝土引桥连接至淮北大堤。滩地上设置检修平台一座,尺寸为6×6m。引桥与淮北大堤平交,采用箱涵过堤。涵洞垫层底高程23.20m,过堤处堤顶高程24.70m。
拟建码头控制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为:
上游侧泊位平台上游端角点:X=3650346.60,Y=39542365.41;
上游侧泊位平台下游端角点:X=3650743.14,Y=39543002.32;
液体化工泊位平台上游端角点:X=3650938.41,Y=39543398.91;
液体化工泊位平台下游端角点:X=3650968.37,Y=39543458.84。
二、为减轻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引桥桥台不应在堤防迎水侧设计水位以下形成填方;液体化工泊位承台顶面高程应适当提高,保证引桥梁底高程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引桥桥墩不应设置在堤防迎水侧堤坡;进出港道路不应占用堤身设计断面,堤后陆域布置不应占用护堤地。
你公司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码头设计。细化液体化工泊位趸船锚固方案及罐区布置方案,危险品罐区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完善细化供水、供电等附属设施布置,明确其穿(跨)越堤防设计;进一步明确弃土方案,不得将施工弃土抛入河道行洪断面内或垫高滩地。若弃土区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你公司应征求当地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方案进行整理。码头设计修改完善后报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抄报我委。
三、为保证河道行洪、岸坡稳定和堤防安全,港池及上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堤坡、岸坡应进行适当防护,并与一期工程顺接。
码头引桥、穿堤箱涵占用部分堤身设计断面,对堤防安全有一定影响,你公司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堤防进行加固处理。
码头利用堤顶道路运输,你公司应对影响堤段(包括一期工程)按重载公路标准和交通要求进行加固;占用堤防管理用地应与堤防管理单位签订相应协议。
堤(岸)坡防护、堤防防渗与加固、穿堤箱涵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经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核后与码头工程同步实施。
四、码头一期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未全部实施。为保证防洪工程安全,请你公司抓紧组织实施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积极配合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尽快组织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一期工程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二期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五、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指挥部批准。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如损坏水利工程与设施,你公司应按原标准恢复。每年汛前你公司应组织制定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及时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河道行洪通畅。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安徽省水利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七、有关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八、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堤防、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九、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5月21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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