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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公司地表水厂取水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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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14〕54号


 

 

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公司地表水厂取水设施

保护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新沂市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水务公司取水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新水务发2014〕第14)收悉。经研究,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地表水厂取水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嶂山闸上游约3.8公里处,是为保护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取水工程(已经"淮委许可〔201183号文"许可)而建,主要内容为:以现有取水口中心为基准,向外半径500米在骆马湖内设置38根防护桩;以现有取水管中心为基准,向两侧各500米在骆马湖内设置24根防护桩;沿骆马湖堤防迎水侧堤脚2米外设置防护网,与防护桩相连。防护桩采用钻孔灌注桩形式,直径0.6米,间距40米,桩顶高程28.0米(废黄河高程基准),桩顶设置高1.6米、宽1.2米铝合金板警示标牌和航标灯。防护网采用钢丝网形式,高1.6米,单幅宽2.6米,总长1000米,立柱采用0.45×0.45×0.6混凝土基础;网面间隔150共设置8组(16块)警示牌。

二、为保证骆马湖堤防的防洪安全,便于堤防的日常巡查和防守,应将迎水侧的防护网设置在堤脚5米以外。

三、骆马湖是苏北地区主要供水水源地,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水库,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四、项目建设须按照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骆马湖防洪安全,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彻底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及时运出骆马湖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湖泊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湖泊管理单位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该项目涉及航运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湖泊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5月26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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