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54号
关于新沂市水务有限公司地表水厂取水设施
保护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意见
新沂市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水务公司取水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新水务发〔2014〕第14号)收悉。经研究,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你公司地表水厂取水设施保护工程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嶂山闸上游约3.8公里处,是为保护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地表水厂一期取水工程(已经"淮委许可〔2011〕83号文"许可)而建,主要内容为:以现有取水口中心为基准,向外半径500米在骆马湖内设置38根防护桩;以现有取水管中心为基准,向两侧各500米在骆马湖内设置24根防护桩;沿骆马湖堤防迎水侧堤脚2米外设置防护网,与防护桩相连。防护桩采用钻孔灌注桩形式,直径0.6米,间距40米,桩顶高程28.0米(废黄河高程基准),桩顶设置高1.6米、宽1.2米铝合金板警示标牌和航标灯。防护网采用钢丝网形式,高1.6米,单幅宽2.6米,总长1000米,立柱采用0.45米×0.45米×0.6米混凝土基础;网面间隔150米共设置8组(16块)警示牌。
二、为保证骆马湖堤防的防洪安全,便于堤防的日常巡查和防守,应将迎水侧的防护网设置在堤脚5米以外。
三、骆马湖是苏北地区主要供水水源地,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水库,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质,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四、项目建设须按照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为保证骆马湖防洪安全,工程不得在汛期施工。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彻底清除所有临时设施,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须及时运出骆马湖管理范围以外,保证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审核,经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和湖泊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应经湖泊管理单位专项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该项目涉及航运及其他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七、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八、今后如因湖泊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本行政许可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5月26日
抄送: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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