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67号
关于对邳州市张楼地表水厂一期工程
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邳州市公用事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邳州市张楼地表水厂一期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邳公用〔2014〕5号)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张楼地表水厂一期工程取水方案。建设项目以中运河地表水为取水水源,取水口位于中运河上房亭河口下游约1500处、距左岸河堤约880m处,项目年取水量2800万m3,日取水规模10万m3/d,最大取水流量1.16 m3/s。
二、同意建设项目退水方案。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就近排入徐州市尾水导流工程,生活污水排入炮车污水处理厂处理。你公司应制定非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口或利用其他排污(水)口排放污废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淮委许可〔2013〕82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并制定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方案,保证正常生产用水需求,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建设项目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该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建设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自《邳州市张楼地表水厂一期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如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核(批)准,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4]第21001号)自行失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7月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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