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81号
关于同意延续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潘三电厂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对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公司潘三电厂(以下简称"潘三电厂")取水许可证延续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经研究我委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4〕第00026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潘三电厂生产用水取用淮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淮河淮南段凤台大桥下游500m处,项目年取水总量450万m3。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同时加强退水管理,确保污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核准。取用水计量信息应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并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四、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和安徽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委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我委批准。
五、潘三电厂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监督。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淮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凤台县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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