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96号
关于对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意见
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取水许可的请示》(莱州发电基建〔2014〕109号)收悉。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主要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的取水方案。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327万m3,其中生产用水采用海水淡化水和莱州康洁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年取用量94万m3,再生水年取用量211万m3;生活用水采用莱州市自来水公司的自来水,年取用量22万m3。
二、同意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的退水方案。你公司应制订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不得新设置入河排污(水)口或利用其它排污口排放污废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淮委许可〔2014〕87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制订特殊情况下应急供水方案,以保证正常供水需求。建设项目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水法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先进取用水计量设施并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该项目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并如实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自《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准之日起3年内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本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14]第50021号)自行失效。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 山东省水利厅、烟台市水利局、莱州市水务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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