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委许可〔2014〕97号
关于同意核发临沂昌能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临沂昌能供水有限公司: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对临沂昌能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工程(以下简称"昌能供水工程")取水设施进行了现场核验。根据核验情况,经研究,我委同意核发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取水(国淮)字〔2014〕第35001号),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昌能供水工程取用沂河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沂河刘家道口节制闸上游6.5km处,工程主要供水对象为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同意项目年取水许可总量920万m3。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计量工作,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和在线传输设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取用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取用水监测信息应接入淮委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上报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各项水规费。
四、昌能供水工程取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自2014年起,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报送项目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委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时,应当报经我委批准。
六、本项目取水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5年之内有效。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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