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微山公路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G518日定线微山县城区至鲁苏界段改建工程南四湖特大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一、基本同意G518日定线微山县城区至鲁苏界段改建工程南四湖特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跨越山东省济宁市与江苏省徐州市,于南四湖二级坝水利枢纽上游侧约236m跨越南四湖。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岸线为已开发利用段。项目设计防洪标准3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全长7398.5m,桥梁跨径布置为3×30m+4×32.5m+(45+75+75+45)m+17×30m+3×31.5m+11×40m+35.5m+145m+2×32.5m+120m+4×30m+2×180m+11×30m+11×50m
+2×70m+5×30m+5×31m+2×70m+31×50m+18×30m+30.5m+(86+144+86)m+38×30m。桥梁与湖东大堤、湖西大堤立交,堤顶净空分别为7.22m、5.32m。项目采用75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跨越湖东大堤,9#桥墩距湖东大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8.8m,10#桥墩距湖东大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7.3m。项目采用86m变截面连续梁跨越湖西大堤,141#桥墩距湖西大堤迎水侧堤脚最小距离8.2m,142#桥墩距湖西大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6.6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为:
9#桥墩:X=******,Y=******;
10#桥墩:X=******,Y=******;
141#桥墩:X=******,Y=******;
142#桥墩: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湖防洪的措施方案。
1.堤坡防护
项目对桥梁中心线上游13m至73m范围内共60m湖西大堤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采用C30联锁式混凝土预制块生态护坡自堤脚护至高程38.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边坡1:4,护坡厚0.2m,下设0.1m厚碎石垫层及反滤土工布一层。高程38.00m以上至堤顶采用草皮护坡。
2.湖西大堤堤后填塘
项目对湖西大堤背水侧堤脚外汪塘进行填塘处理。填塘顶高程平现状地面高程34.0m。
3.近堤桥墩防渗处理
项目对近堤桥墩进行防渗处理。对迎水侧10#、141#近堤桥墩承台外壁涂一层粘土浆,基坑采用水泥土回填(水泥重量含量10%),回填顶高程平承台顶高程,粘土铺盖为承台顶部以上至现状滩面。对背水侧9#、142#近堤桥墩承台外壁涂一层粘土浆,边涂边回填原状土。
4.安全监测
项目对二级坝枢纽进行位移变形观测。项目建设期间及运行后的2个汛期采用人工加自动监测对二级坝枢纽进行监测。共布置45套GNSS自动监测设施对二级坝枢纽进行位移变形监测,建设期间每天观测不低于1次,运行期间每周观测不低于1次,分别布置在3座节制闸和溢流坝处。在二级坝变形影响范围之外,基础稳固处设置基准点1处。
5.闸前桥墩防冲刷处理
项目对二级坝第一、二、三节制闸闸前桥墩采用格宾石笼进行防护。节制闸前65#~73#、92#~101#、106#~119#桥墩周围各3m铺设格宾石笼护底,护底顶高程30.29m,格宾石笼厚0.3m,下设一层反滤土工布。
6.行洪断面补偿与库容补偿
项目采用三处切滩进行行洪断面补偿。项目对桥轴线上游160m至第一、二、三节制闸闸前防冲设施范围内浅槽进行开挖,开挖底高程30.29m,桥梁上游与原浅槽以坡比1:10顺接,东、西两侧切滩坡比1:3。对第一节制闸前浅槽东、西两侧分别扩宽45m,浅槽与第一节制闸防冲槽上游以坡比1:200顺接。对第二节制闸前浅槽东、西两侧分别扩宽45m、43m,浅槽与第二节制闸干砌石护坦上游以坡比1:200顺接。对第三节制闸前浅槽东、西两侧分别扩宽15m、40m。
项目采用两处切滩进行库容补偿。对一线船闸上游引航道与第三节制闸之间的滩地进行切滩。现状滩地高程约34.48m~35.21m,开挖平均深度约3.5m,开挖底高程31.00m,挖除切滩面积约2.1万m2。切滩后采用0.4m厚格宾石笼护岸,护岸长311.6m,坡比1: 2.5。对京杭运河湖西航道与第三节制闸之间二级坝管理范围内的圩埂进行切滩,现状圩埂地面高程约34.31m~35.52m,开挖底高程33.00m,挖除切滩面积约2.5万m2。弃土均运至南四湖管理范围以外。
7.影响范围内规划导流渠先行实施
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先行开挖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二级坝泵站上级湖导流渠。开挖范围为桥梁轴线上下游各60m,导流渠底宽83.04m,导流渠总宽120.04m,边坡1:5,渠底高程28.30m。
三、项目完工通车后,替代二级坝水利枢纽承担社会公共交通功能,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对二级坝水利枢纽采取封闭措施,禁止社会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不得影响二级坝水利枢纽调度运行,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并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备案。
六、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湖。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河湖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七、项目建设涉及南水北调泵站、船闸等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徐州市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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