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金叶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金寨县第一水厂改扩建及厂外管网建设工程史河(史淠干渠~大别山路)DN1000给水管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年1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
一、基本同意金寨县第一水厂改扩建及厂外管网建设工程史河(史淠干渠~大别山路)DN1000给水管线(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六安市金寨县,采用DN1000管道跨越史河总干渠,局部在史河护堤地范围内明管敷设。根据《史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岸线开发利用区。
项目采用管架桥于胡庄泄水闸闸下跨越史河总干渠,管架桥跨径为22.7m+18.1m+18.6m+21.9m,管架桥与两岸平交,桥梁梁底设计高程为63.4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管道自管理范围外敷设穿越史河总干渠左堤,最小管顶埋深0.88m,最大管顶埋深4.50m。管道通过管架桥跨越史河总干渠后敷设穿越史河总干渠右堤,最小管顶埋深1.00m,最大管顶埋深2.80m。
管道明敷段对应史河桩号3+500~5+780,位于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内,距离堤脚1.5m~20.0m,管底距离地面0.30m,沿线管道底部设283个镇墩,其中固定式24个,尺寸为1.2m×1.8m×1.1m,259个滑动式尺寸为1.1m×2.4m×1.1m。
对施工损坏的岸坡防护等按原标准恢复。
控制点经纬度:
管架桥左岸:******,******。
管架桥右岸:******,******。
管道明敷段起点:******,******。
管道明敷段终点:******,******。
二、你公司应在管道穿越沿线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商六安市水利局确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相应标志。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不得在汛期施工。项目部、加工厂、拌合站、料场等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生活和居住场地严禁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六安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并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管理。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六安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堤防的安全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八、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和封堵已废弃的管道。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南省河长办、水利厅,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六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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