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瓦埠湖是淮河南岸支流东淝河下游重要湖泊,也是淮河中游面积最大的蓄洪区。瓦埠湖来水面积较大,湖区地势低洼,受淮河汛期高水位顶托作用,极易形成“关门淹”,洪涝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区域粮食生产安全。为提高瓦埠湖蓄洪区洼地排涝能力,减少耕地淹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寿县水利局提出建设瓦埠湖排涝站工程,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淮河干流中游河道设计泄洪能力正阳关~涡河口为10000m3/s,设计防洪水位正阳关为26.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涡河口为23.39m;瓦埠湖蓄洪区洼地除涝标准为5年一遇。
安徽省瓦埠湖排涝站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按5年一遇排涝标准建设瓦埠湖泵站,控制瓦埠湖5年一遇水位不超过20.0m,保障蓄洪区洼地粮食生产安全。瓦埠湖泵站设计抽排流量为296m3/s,总装机为25200kW,Ⅰ等大(1)型工程,主泵房、控制段、出水箱涵、防洪闸等主要建筑物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工程采用两期围堰,其中一期围堰为全年围堰,淮河侧围堰与东淝闸左侧现状堤防设计标准一致,瓦埠湖侧围堰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二期围堰防洪标准为非汛期5年一遇。
工程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瓦埠湖排涝站位于瓦埠湖出口、东淝闸左侧,可充分利用东淝河排水通道,便于与东淝闸实施联合调度,共同排泄瓦埠湖洪涝水,工程建设对周边设施及建筑物等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瓦埠湖排涝站限排方式为,当淮河干流中游河道泄洪流量达8000m3/s或涡河口水位达到22.92m或淮南水位达到24.16m时,泵站停机或服从流域防洪调度统一安排;新一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批复实施后,按照批复规划的要求实施限排。淮河干流防洪地位十分重要,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严格服从淮河防汛调度总体安排,确保淮河干流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建设方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水渠、拦污闸、前池、主泵房、控制段、出水箱涵、防洪闸、消力池和出水渠等。进水渠长90m,底宽84~101.8m,渠底高程13.7~17.5m;拦污闸闸室长15.0m,12孔,总净宽104.2m,底板高程13.7m;前池长60m,宽76.5~101.8m,底高程9.7~13.7m;主泵房为干室型,长46.1m、宽97.7m,装机6台全调节立式轴流泵;控制段长15.5m、宽77.74m,底板顶高程12.42m,4孔一联,共3联,每孔设快速闸门和快速事故闸门各1扇;出水箱涵长60.0m,底板顶高程12.42m,共6孔,单孔尺寸11.0m×5.1m(宽×高,下同);箱涵出口处设防洪闸,底板顶高程12.42m,防洪闸门6扇,孔口尺寸10.0m×5.1m,启闭机平台与堤防间设栈桥。消力池长25m、宽77.74m、深1.5m;护坦长20m、宽77.74m,末端设20m长海漫段和5m长防冲槽,底高程12.42~15.0m;出水渠长310m,底宽54.3~77.74m,底高程15.0m,边坡1:3,前150m渠底采用软体排护底,边坡采用模袋混凝土护坡,后160m渠道修整拓宽。对影响范围内约130m长堤防按现状标准恢复,堤顶高程27.8m,顶宽10~20m,迎背水侧边坡均为1:3。出水渠下游对河心洲岸坡进行护砌,长500m,17.85m高程以下采用抛石护岸,以上采用自锁式生态砼护岸。对拦污闸、泵房、控制段、箱涵、防洪闸及前池挡墙等地基薄弱处采用预应力管桩处理。
六、本次瓦埠湖泵站施工需穿越淮河堤防,且为大开挖施工,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新老堤防、穿堤结合部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和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淮河侧全年围堰参与东淝闸枢纽防洪,应进一步完善围堰与堤防连接处防渗设计,保证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七、工程跨四个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组织进一步细化、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九、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如涉及砂石资源,应严格按照采砂管理规定处理。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鱼道、寿西湖农场排涝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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