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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沂南县自来水公司经济开发区水厂取水许可延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水资源处  来源:水资源处  责任编辑:俞晖

南县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沂南县自来水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经济开发区水厂取水工程取水许可延续的请示相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公司经济开发区水厂延续取水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济开发区水厂延续取水申请。取水水源为沂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澳柯玛大道沂河桥下游1500m处右岸(东经******,北纬******),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年许可取水量252万m3

二、你公司应会同沂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加强园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减少供水管网漏损,园区企业主要产品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用水定额等标准要求。你公司应加强取水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向经济开发区外企业供水。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四、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你公司应按照沂河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重大旱情、下游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特殊情况,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本次延续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A371321S2021-1157有效期限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3月14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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