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屯电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延续取水的请示》等相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变更申请。取水单位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变更为江苏大屯电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存宏。
二、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取水水源、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和取水类型维持不变。取水水源为南四湖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西平乡西平村南四湖西大堤(东经******,北纬******),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它电力生产用水,年许可取水量190万m3。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提高生产用水效率,发电等主要生产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用水定额等标准要求。
四、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五、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你公司应按照南四湖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严重干旱、南四湖下级湖生态水位不达标及其它需要限制取水的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本次延续换发的取水许可证号为A370826S2021-1143,有效期限为2024年3月19日至2029年3月18日。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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