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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229沂邳线沂水县武家洼至沂水沂南界段改建工程沂河大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作者:河湖处  来源:河湖处  责任编辑:俞晖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S229沂邳线沂水县武家洼至沂水沂南界段改建工程沂河大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4321日至2027320日。

一、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S229沂邳线沂水县武家洼至沂水沂南界段改建工程沂河大桥占用岸线为保留区。你单位组织编制的《S229沂邳线沂水县武家洼至沂水沂南界段改建工程沂河大桥岸线开发利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对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进行了论证。考虑项目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我委基本同意《论证报告》提出的“项目占用岸线保留区对岸线功能区影响较小,符合《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建议启用岸线保留区建设该项目”的结论。

二、基本同意S229沂邳线沂水县武家洼至沂水沂南界段改建工程沂河大桥(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跨越沂河,对应沂河河道中泓桩号171+985。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长535m,跨径布置为7×35m+(40+70+40)m+4×35m桥梁轴线河道夹角75o,桥墩顺水流布置。桥址处岸无堤防,桥梁与两岸防汛路立交,桥梁梁底与左、右岸防汛道路之间净空分别为6.9m6.0m5#、4#桥墩距左岸防汛道路迎、背水侧最小距离分别为9.9m、15.8m17#、18#桥墩距岸防汛道路迎、背水侧最小距离分别为11.6m、7.9m。

项目控制点经纬度

4#桥墩:************

18#桥墩:************

三、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河道行洪断面补偿

项目新建桥梁占用沂河滩地内行洪断面6.2m2,占用主河槽内行洪断面82.1m2。考虑到山丘区河道冲刷对河势稳定的影响,项目对桥梁主跨下游河床心滩进行开挖,减轻桥梁对河道行洪的影响。下游河床心滩开挖至河底高程136.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大开挖断面63.4m2

2. 岸坡防护

项目对左岸桥梁中心线上游120m桥梁中心线下游130m右岸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桥梁中心线下游166m范围内岸坡进行防护。采用0.5m厚格宾石笼自现状河底(左岸现状河底高程138.00m~138.80m,右岸现状河底高程136.50m~137.20m)护至平滩地(左岸现状滩地高程139.70m~141.50m右岸现状滩地高程138.30~141.20m,坡比1:2,下设土工布,护坡压顶采用M10浆砌石

四、项目建设应做好与沂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衔接,不得影响上游堤防加固工程实施。

五、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优化施工组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保障和补救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应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施工办公区、生活区不得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设备及人员汛期应服从河道防洪管理要求。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落实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应急值守等安全度汛措施,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3月21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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