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胜利渠管理服务中心,枣庄市薛城区潘庄灌区服务中心,郯城县水利局,临沂市河东区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临沭县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台儿庄区水务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延续取水许可的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你单位取水许可延续申请进行了评估,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取水许可延续和变更申请。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等具体取水方案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地方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你单位应加强取水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源用途。
三、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确保其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四、你单位取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山东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你单位应按照水资源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重大旱情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委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沂沭泗直管区(山东省)延续取水方案明细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枣庄市水利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
相关文件下载:
沂沭泗直管区(山东省)延续取水方案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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